相关问答
信托财产体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2)主观上必须故意;(3)侵权对象为金融机构...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是针对目前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公众资金经营、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新增加的犯罪。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通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背信使用受托财产罪构成既遂,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背信使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反受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所谓违背受托义务,是指金融机构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受托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有关委托合同所约定的有关金融机构应该承担的具体约定义务。 所谓擅自运用,是指非法动用受托客户的资金,包括具有归还意图的非法使用和不打算归还的非法占有。 所谓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是指客户按约定存放在各类金融机构或者委托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和资产,含存款、证券交易资金、期货交易资金以及受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证券投资基金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第四十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1人已浏览
725人已浏览
280人已浏览
38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