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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技防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持营业和技防产品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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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并设置标识;其他场所和部位的技防系统,由所在单位负责建设。
对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制性认证制度管理范围以外的技防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报省公安机关批准。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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