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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对非军人、非军人对文职军人提出离婚都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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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3条规定了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本条只适用于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不适用本条规定。
军人离婚诉讼程序是: 1、起诉立案阶段,包括原告准备起诉、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军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证明等基本证据; 2、审判阶段,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部分; 3、判决阶段,开庭审理后,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出具法院判决。 任何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一审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所谓诉讼离婚,顾名思义,就是到法院打离婚官司,通常是因为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分担不能达成一致,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通过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制度。诉讼离婚适用要件: (一)主体要件,即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或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 (二)实质要件,即: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被劳教、劳改而无法亲自去办理登记离婚; (三)启动要件,即配偶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要件是基于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为大家总结出了四点,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针对不同的离婚夫妻,需要慎重的选择离婚方式,看哪一种是更适合自己的,这样才能比较顺利的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对自身利益进行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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