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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在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对军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在婚姻上,大家都有结婚与离婚的自由。对于一些普通家庭的夫妻来说,双方都可以提出离婚,并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离婚的相关财产分割等。但是因为军人工作特殊,法律对于军人婚姻给与特殊保护。军人配偶可以提离婚吗? 军人配偶可以提离婚吗? 军人群体是保家卫国的群体,他们需要为国家付出很多,但是相对的,他们也会失去一些东西,尤其是在家庭生活上,他们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对于家庭的照顾会比较少,夫妻之间的感情联络时间也会比较少,因此,考虑到这一点,国家对于军人的婚姻会有特殊保护。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军嫂提出离婚,需要经过军人本人的同意。但是如果军人方面有重大过错的,是可以离婚的。 这里的军人指的是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在部队服兵役,与家庭的联络较少,很多事情都需要军嫂来做,军嫂需要体谅军人的工作,并且给予关怀和尊重,军嫂承受的东西也有很多,他们也很辛苦,那为什么不允许军嫂单方提出离婚呢?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给军人的生活一个可靠的保障,他们在外训练、出任务很辛苦,为了能够让他们能够更加心无旁骛的在部队为大家效力,保护军人的婚姻是必要的。 军人有以下重大过错的,军嫂是可以提起离婚的诉讼的: 1、自己的丈夫有重婚的行为或者是在结婚后又和他人同居的; 2、丈夫有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的; 3、有赌博等恶习的,对于该恶习屡教不改的。 在其他的情况下,军人没有过错的,只要军人不同意离婚,军嫂是不能够单方面提出离婚的,即使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 对于那些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经过多次调解双方之间的关系还是无法缓和的,法律也并非不通人情,可以通过军人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部门,要求他们对军人做政治工作,准予双方离婚。 在离婚时需要认定夫妻双方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在法院认定时,一般来说需要包括以下情形: 1.夫妻双方已经分居满两年的; 2.其他情节能够认定双方的感情破裂的。 在这里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对于军婚的保护是适用于现役军人的,如果是已经退役或者是已经转业的军人,该法条是不适用的,军嫂提出离婚就不需要受到限制了。另外这里的军嫂单方提出离婚是指向法院诉讼离婚,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双方协商决定离婚的,可以允许,法律在这一方面并没有限制。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下方在线咨询。
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这是对非军人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现役军人指的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具有军(警)籍和军(警)衔的军官、士兵和警官、警士及其文职干部。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是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而提起离婚的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在现役军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这针对保护现役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可通过现役军人一方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准予离婚。对于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在离婚管辖上面的规定其实都还不一样。而一般我们说军人的婚姻受到保护,往往都是指现役军人的婚姻。如果结婚的时候是现役军人,但在离婚的时候已经退伍、转业的话,这种情况下其婚姻关系只能按照普通婚姻关系来对待处理。非军人一方如果要与现役军人离婚的话,那一般情况下在现役军人本身不具有重大过错的时候,是必须要经过他的同意,否则的话就无法解除婚姻关系。这可以说是对现役军人婚姻的保护,当然也是一种限制,而限制主要就是体现在了对非军人一方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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