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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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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隶属企业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外商投资未依照本规定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协议修改、分支机构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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