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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因此,集体土地流转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应为土地的使用者而非所有者。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无论其采用何种形式,转移的都是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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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容如下: 1.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3.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4.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5.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解决土地融资“瓶颈”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政策的创新。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使用权无法抵押。与国有土地不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具有直接将土地资源转换为资产的条件。这是集体建设用地抵押融资的“瓶颈”。目前,不在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验区的范围内,不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也没有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撑。因此在现行法律之下,要获得土地融资的政策创新环境,首先需要获得国家关于土地流转和管理的先行先试的政策支持。集体土地推进城镇化建设应建立政府让利于民的基本思路。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要保证农民的利益,必须彻底放弃“土地财政”的做法,打破目前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的唯一的土地利用方式,以多种形式盘活集体土地资源,用于城镇化建设。政府让利,农民获利,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实现土地集约使用的可持续性和长期性,应该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公开参与协议的谈判和政策的制定;对不同农民集中居住小区的地理位置、小区环境、补偿面积等因素综合考虑,适当提高置换或补偿标准,增强农民主动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第一,接受委托,律师接受委托,根据委托人提供信息,起草准备调查程序。第二,尽职调查。调查核实当事人主体资格信息,土地信息,开展系列尽职调查,出具流转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第三,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可行,组织双方洽谈一致后,在律师指导下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履行相应的土地流转程序法律要件。第四,审核发证。提醒并帮助委托人及时备案,登记过户,避免一切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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