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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最高人民法...
需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就可以.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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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到法院查阅和复制这些单据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材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你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进行,律师依法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当事人如果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法院会准许的。复制的办法和材料的范围,由法院按有关规定决定。一般应先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准许后,由法院复制,其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不应将有关材料拿出法院,带到别的地方自行复制。
纪委监察查办的案件证据材料,经过法院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在涉及刑事事务的司法程序中,无论是记录在案的笔录还是当事人的供述等各类证据,经过严格的质证环节之后,都可以被视为民事诉讼过程中所需要的有效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证据和民事证据所适用的评定标准存在显著差异。与民事证据相比,刑事证据的认定标准更为严谨,要求达到更高程度的盖然性以及真实性。在确保刑事审判公正性的基础上,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那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便可被视为民事案件所需的证据。特别是当相关的供述能够互相印证,彼此吻合从而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时,更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所确立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即优势证据标准来进行认定。 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所规定的质证环节,方能被视为合法有效的民事证据加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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