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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中的规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经国务院价格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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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在上路行驶前必须依法登记。机动车登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审查的项目之一是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只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才允许登记上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尽可能在机动车登记过程中消除事故隐患。但机动车投入使用后,其机械部件会随着使用而磨损,需要随时妥善维护。车辆登记时的安全技术检验不能保证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长期处于良好状态。因此,有必要对投入使用的机动车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检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后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根据车辆用途、载客数量、使用寿命等不同情况,定期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定期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是为了保证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能够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从道路准入环节有效预防事故。另一方面,机动车检查还应确保在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查明事故车辆,治疗伤员,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要求,对登记后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一)机动车行驶证。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提交机动车驾驶证,以确认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身份,这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所必需的。(二)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单。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单,是推广和实施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的实际需要,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这种保险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及时治疗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处理交通事故纠纷起着重要作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登记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机动车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除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单外,任何单位不得增加其他条件,以防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实践中利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强制性,在检验过程中随意增加各种附加条件。如果乘车收费或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履行一些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无关的义务,将增加群众负担,影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正常进行。对于要求增加其他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有权拒绝,车辆检验机构不得拒绝对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对于这种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仅机动车所有人,任何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也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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