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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时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出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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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检机构应当确保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定期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并非所有机动车都能办理登记手续,具体来看,以下几种情况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 (2)无法提供车辆来历证明(如购车发票等)的机动车,例如走私车辆。 (3)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又未能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机动车。 (4)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翻新车辆。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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