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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两人婚姻期间取得的共同房产,一方不能卖掉。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
离婚时,夫妻双方已经完成了财产分割。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权继承财产,因为没有了夫妻关系,不属于合法继承人。1、遗产的分割和户口是没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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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任何协议和公证,不代表住房产权发生转移,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房产是婚后取得,如果也是你俩名字,那么处置卖掉住房,需要你俩签字,才可以,除非事先,你俩凭离婚协议,办理了住房析产过户给一方,重办了这一方名字房产证,那么他可以自己处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第二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第二十六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同居者死亡,对方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但是,如果同居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即已经符合结婚的本质要求,同居人应当认定为配偶,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夫妻一方去世,子女继承的该房屋的四分之一部分,要是子女继承的话,在世一方需要放弃产权继承和赠与,自己拥有部分。在公证处继承与赠与没太大的分别,但在继承房产方面,子女继承了该房屋的四分之一部分,剩下的四分之三部分属于在世。展开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夫妻一方去世,子女继承的该房屋的四分之一部分,要是子女继承的话,在世一方需要放弃产权继承和赠与,自己拥有部分。在公证处继承与赠与没太大的分别,但在继承房产方面,子女继承了该房屋的四分之一部分,剩下的四分之三部分属于在世一方赠与子女。那赠与子女的部分,需要承担5%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夫妻一方全部继承是不拿税的,夫妻双方不在世,子女继承也是不拿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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