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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腹子不能获得交通赔偿。 受害人死亡时,其遗腹子尚未出生,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所以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此外,道路交通事故人...
一方有外遇、婚外生子,另一方在离婚的时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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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还有其他同一顺序扶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受害人承担的份额。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6月18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A承担原告B之夫C死亡赔偿金的同时,承担C遗腹子的抚养费。2007年12月,黑龙江省司机A驾驶车辆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538公里加300米处时,与D驾驶的货车追尾,造成D车上乘车人C死亡。案发后,C怀孕4个多月的妻子B索赔未果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B请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虽其主张的被抚养人为尚未出生的胎儿,但为充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故法院判决被告A赔偿C遗腹子的抚养费用。
1、在收集到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破坏了夫妻双方的感情的时候,法院将对没有出轨的一方的婚姻赔偿的申诉予以支持; 2、法律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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