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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赔偿有规定遗腹子获赔

2022-10-26
6月18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A承担原告B之夫C死亡赔偿金的同时,承担C遗腹子的抚养费。2007年12月,黑龙江省司机A驾驶车辆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538公里加300米处时,与D驾驶的货车追尾,造成D车上乘车人C死亡。案发后,C怀孕4个多月的妻子B索赔未果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B请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虽其主张的被抚养人为尚未出生的胎儿,但为充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故法院判决被告A赔偿C遗腹子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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