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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分割遗产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3、物尽其用的原则; 4、份额均等原则...
遗产继承分割遗产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3、物尽其用的原则; 4、份额均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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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样做的优点,一是简单方便,容易实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纠纷;二是符合平等思想,比较公平合理。但它有也弊端,它容易导致不考虑各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把平均份额当作惟一的分配遗产的原则,从而由形式上的平等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我国《继承法》规定这一原则的用语是“一般应当均等”,本身就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因此这条遗产分配原则要受到其他有可能导致不均等条件的制约,只有在不发生其他条件制约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对遗产的均等分割。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可能导致不均等分割遗产的情况,主要有:一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三是有抚养能力的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四是继承人经协商同意的,可以均分。以上四个情况,制约着遗产的均等分割,有的还是遗产分割的单独原则。
遗产继承分割的方法有: 一是实物分割。遗产可以实物分割。 二是变价分割。遗产不适合实物分割,或者继承人不愿意取得遗产的,可以出售遗产,换取价格。 三是补偿分割。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分别向其他继承人补偿相应的价格。 四是保留共有。不适合分割的实物,按继承份额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1156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适合分割的遗产,可以通过折价、适当补偿或共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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