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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工伤认定是由工伤认定科依法认定的,属于行政行为,对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是: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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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特定事项作出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相关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如下:1。具体行政行为反映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其目的是实现国家行政目标,因此不同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以其行政职权为前提。2、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所谓特定对象,可以是某个相对人,特定的东西,特定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对吗的答复如下:应该是不正确的,因为行政复议行为是被处罚对象的行为
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 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是行政事实行为,虽然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一般是因需要有关部门的结论作为依据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是程序性行为,其目的不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也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实体上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侵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项规定,不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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