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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是否中止审理

2022-07-18
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 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是行政事实行为,虽然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一般是因需要有关部门的结论作为依据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是程序性行为,其目的不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也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实体上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侵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项规定,不具有可诉性。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9号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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