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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答复如下 1、可以办理离婚 2、需要查登记档案 3、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双方共同去办理登记离婚 1、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携带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和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财产及子女、债权债务) 4、登记机关审查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询问相关情况,符合离婚条件的,给予登记。 登记手续齐全即办,收费标准:工本费9元
(一)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必须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书,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二)当事人申请离婚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证明: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2张; 协议书应该写明双方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义务,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物及债务等做出妥善安排,协议内容应保护未成年保护法和未成年合法权益; 7、离婚登记机关对当事人进行申请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到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8、离婚的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的义务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9、收费标准:工本费20元。
离婚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登记离婚必须到夫妻双方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因此,如不是厦门户籍的,无法在厦门办理登记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有争议而一方起诉离婚的,起诉离婚应到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所在地是指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户籍地连续生活满一年以上的。因此,如您起诉离婚,对方长期在厦门生活的,可向厦门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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