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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的原因或者前提,但是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除非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一、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这里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这里的“安全”,是指骗贷行为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这些资产与正常贷款相比处于相对不安全状态,不利于银行的风险防范。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骗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的,都属于“欺骗手段”。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至于如何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本文将在下面专门论述。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应该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贷款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不再归还的目的,则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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