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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登记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后,应当中止办理正在审核中的该房屋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并暂缓受理新的相关登记申请。异议登记被注销后,房屋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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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登记申请已受理但申请登记的事项尚未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登记,并通知申请人:(一)更正登记被受理的;(二)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簿的已有记载申请异议登记被受理的;(三)利害关系人对正在申请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四)房屋被依法查封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止登记事由消失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按照本条例规定恢复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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