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摘要个人合伙的对内民事责任主要是由合伙事务而产生的各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及合伙企业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或职工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民事责...
个人合伙对外责任:1。合伙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出资违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合伙人未按时按约定的出资方式支付自己的出资,即违反出资协议,应依法向其他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擅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合作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作伙伴以合作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得到其他合作伙伴的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按《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如果没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作伙伴,擅自执行合作企业的事务,给合作企业和其他合作伙伴带来损失,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违反竞争禁止义务,不得与本合作企业履行交易义务的赔偿责任。《合作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作伙伴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企业竞争的业务。除合作协议外,合作伙伴不得与本合作企业交易,给合作企业和其他合作伙伴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执行合作事务中损害合作企业利益的赔偿责任。《合作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合作企业生存期间,合作伙伴的出资和以合作企业名义获得的收益都是合作企业的财产。合作企业的财产由所有合作伙伴根据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该法第30条规定:合作伙伴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作伙伴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合作企业的利益应归自己所有,或者用其他手段侵占合作企业的财产时,应归还该利益和财产的合作企业和其他合作伙伴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出资违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合伙人没有如期如数按约定的出资方式缴付自己的出资,即违反出资协议,就应当依法向其他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若给其造成损失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擅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按《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如果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义务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执行合伙事务中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该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果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将该利益或财产退还合伙企业;若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的责任有哪些,《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合伙人的责任是补充性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性责任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的共有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不发生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对合伙人的出资标的的种类以及出资数额的大小没有限制所决定的。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其责任规则为: (1)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清偿责任,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 (2)其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 (3)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6人已浏览
249人已浏览
253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