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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是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养老金待遇领取地的:(一)户口是A城市,一直在A城市缴纳社会保险直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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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是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养老金待遇领取地的:(一)户口是A城市,一直在A城市缴纳社会保险直至退休的,退休后可以按照A城市的标准领取养老金。(二)户口是A城市,在A城市缴纳社保不满10年,在B城市缴满10年的,退休时需要把A城市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到B城市,享受参保满10年的B城市的养老保险待遇。(三)户口在A城市,在A城市缴纳社保满10年,在经济相对落后的B城市也缴满10年并达到了退休年龄,退休后是也是按照B城市的待遇来领取养老金的。
(1)、对于用人单位(工矿企业、公司、民营企事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或包括工伤保险的综合险的工商个体户等单位与个人)参加了社保工伤保险的,均由当地接受投保的社保机构(社保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及各地地方行政法规、或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保险赔偿支付。(2)、对于用人单位(不含国家事业单位)未参加社保工伤保险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跨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是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养老金待遇领取地的:(一)户口是A城市,一直在A城市缴纳社会保险直至退休的,退休后可以按照A城市的标准领取养老金。(二)户口是A城市,在A城市缴纳社保不满10年,在B城市缴满10年的,退休时需要把A城市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到B城市,享受参保满10年的B城市的养老保险待遇。(三)户口在A城市,在A城市缴纳社保满10年,在经济相对落后的B城市也缴满10年并达到了退休年龄,退休后是也是按照B城市的待遇来领取养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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