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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
无权代理的常见表现形式如下: 1、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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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面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结果。 因此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表现形式: 1、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 2、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第一,未经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而以本人名义进行的代理。有这样一个案例:A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职工,公司派其外出采购一批冰箱,在采购过程中,遇到某洗衣机厂欲出售一批洗衣机,A认为这批洗衣机质优价廉,于是以公司的名义与洗衣机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贸易公司并没有委托A采购洗衣机,故A购买洗衣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还需要注意的是,在代理关系中,原则上代理人应该亲自为代理行为,代理人如需转托他人进行代理,须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否则,再代理人即构成无权代理。因为再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代理关系,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是紧急情况。第二,在法定代理中,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进行代理活动就属于无权代理。非法定代理人要进行代理活动必须事先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不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第三,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的指定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未经有关部门的指定而私自进行的代理,也属于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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