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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工资发放标准按照受伤前12个月正常上班期间平均工资标准计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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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月。《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20元;二类地区1830元;三类地区16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二类地区16.5元;三类地区14.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1、工伤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受伤前的标准,按月支付的。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南京工伤工资发放标准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2018年工伤工资的计算准标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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