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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在立案之前主动退还,这种情况是可以不立案处理的。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在立案之前主动退还的钱款,认定为诈骗的犯罪要件并不充分。...
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罪嫌疑人在立案前全部返还赃款,且诈骗金额仅较大,可不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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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再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调解不成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恶意退款500可以立案,虽然未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数额,但是仍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可以立案调查,追缴赃款,并给予处罚。
应该向公安局报案,并提供被诈骗的证据。如果钱还没有被犯罪分子花光,或者犯罪分子有偿还能力,钱就可以要回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金融交易主体之间形成复杂的金融关系,金融关系的有机整体就是金融秩序。金融关系包括: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管理关系,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金融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业进行监管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它是一种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金融关系。金融秩序由金融管理秩序、金融交易秩序和金融机构内部秩序三个有机统一的方面结合而成,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保证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向,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金融储蓄的管理秩序,而且由于因为金融储蓄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对储蓄管理秩序的侵犯必将侵犯整个金融信贷秩序。所以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所谓“公众”意即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指社会上大多数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机构存款,所以公众包括法人。且本罪只要求行为针对社会上大多数人,并不要求实际从社会上大多数人得到资金。但由于现代法人的发展,法人规模越来越大,其成员构成规模也越来越大,法人内部的特定对象也满足不特定性要件。所以笔者认为,关键问题是行为的性质是否金融业务活动。如果行为属金融业务活动,而对象又为特定少数人,则可以依刑法的“但书”出罪。如果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结案后如何退钱问题比较复杂,我们也提供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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