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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上报人口与统计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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