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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
1. 工伤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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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条例第29、31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一、工伤职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从基金中支付。 2、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该期期满后,需要继续接受治疗的,继续享受1、2项的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办法办理。 知识延伸: 职工工伤复发可以享受的待遇 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鉴定委员会确定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2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病假工资 1、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 (1)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患病休假在六6个月以上: (1)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二)疾病救济费: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1、连续工龄1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主要包括:1。治疗费用:工伤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包括康复治疗)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但工伤治疗必须在指定医院,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治疗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费标准。2、辅助设备费用:包括假肢、假牙、矫形器、假眼、轮椅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仅限于国内市场上流行的产品。3、外国医疗交通、住宿费:经医疗机构证明,经保险机构同意确实需要外国医疗的,由本单位按公共出差标准承担交通、住宿费用。4、住院食品补贴:本单位按公共出差食品补贴标准70%住院期间。5、停工期待遇:由单位按原工资按原工资福利发放。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鉴定部门确认可延长,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6、护理:工伤治疗期间不能自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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