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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注意事项如下; 在取保候审期间,应该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如果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
在取保候审期间,应该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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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审查期间,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违反审查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区别情况,命令嫌疑犯,被告人后悔,再次缴纳保证金,提交保证人,监视居住,逮捕。
一下就是取保候审后注意事项的相关回答。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适用等待审查的注意事项:1、等待审查必须坚持刑事诉讼所规定的根本条件,通过审查案件,看是否有可能受到限制。拘留或独立使用追加刑罚的,一是罪行类别看法定刑罚的规定,在法定刑罚的条件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法明确规定有限制。拘留的,或者独立适用追加刑罚的,二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有可能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三是应该有严重的疾病或者怀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上述取保候审的原则规定。是我们在等待审查时应该首先考虑的执法指导思想。2、审判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根据解释第66条的规定,被拘留的被告人不能在法院的一审。二审期限内结束,需要继续审查,审理的,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适用等待审查的强制措施。上述规定扩大了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适用等待审查的范围,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审判实务中,我们要切实执行,结合事件的具体情况,积极审查手续证据,正确安全地等待审查,手续合法。这里所说的程序方面的证据具体是指:(1)一审.二审的立案审批表,一审.二审受理案件的通知日期;(2)被告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羁押手续和准确日期;(3)患有严重疾病的卫生医疗部门的证明;(4)婴儿出生证明及卫生部门所出具的有效证明;(5)对有些没有直接书面证明材料的,可以由证人予以证明被告的人身情况。同时,程序要求主审判人或合议庭书面报告,必要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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