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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擅自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由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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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含试运行)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含试运营)管理,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规划、市政、安监、环保和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土地征收工作并按照建设时序的要求提供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统一规范设置醒目的安全、消防、疏散等指引导向标志和运营服务标志,并定期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周边设置导向标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周边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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