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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或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有关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对已经批准或轨道交通线路控制规划明确的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和冷却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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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急救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明示公安机关规定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件。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执行运营管理制度,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电力、通信、给排水、燃气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用电、通讯、用水和用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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