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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如实记录涉及建设工程造价的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期间的变更签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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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造价为基础,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有效文件编制和确定,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计价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和审核。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文件、国家和省规定的概算编制办法、概算定额、计价定额以及相应的费用定额等计价依据,在优化设计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建设期的设备、材料价格、建设工期和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进行确定,并控制在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范围内。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发布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的补充定额以及其他相关计价规定,定期发布工程造价指数、指标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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