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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发布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的补充定额以及其他相关计价规定,定期发布工程造价指数、指标以及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委托或者承接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未按照规定选取咨询企业或者承接咨询业务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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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在资格证书规定范围内执业。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按照《计价规范》约定合同价条款,并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履行过程中发生调整合同价款事项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外市咨询企业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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