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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定期沟通和分析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情况,协助配合解决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重大...
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损坏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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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区范围和建设工程本体以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遭受地面沉降危害的可能性;(二)在建设中、建成后引发或者加剧地面沉降的可能性及可能影响的范围;(三)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建议。采用降排水法施工的深基坑工程,需要回灌的,应当提出采取回灌措施的建议;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内经专家评审认为需要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的,应当提出采取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施工方法的建议。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概算应当包括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明确的监测、回灌和其他防治措施的费用。
本市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年度地下水开采总量应当在地面沉降防治年度计划的地下水开采方案中明确。除战备、应急备用等特殊情形外,禁止在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开采地下水。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区域性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涉及的周边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港口、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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