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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的统一管理,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通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禁止下列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一)侵占、损坏、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二)擅自拆除、移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三)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用地的;(四)在距地面沉降监测设施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五)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六)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附着物的;(七)擅自拆除设有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八)其他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的统一管理,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通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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