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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检验记录制度是实现食品安全可追溯性的需要。通过进货检验记录,可以追查相关责任人,确保食品安全的全链监管。《食品安全法》规定...
检验记录制度是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可追溯体系的具体手段。一方面有利于食品的可追溯性,保证持续的监管链,另一方面也能保护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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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第五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模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检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第五十九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六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检验记录制度。未遵守上述规定的,属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出厂、销售相关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特别是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50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51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53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第59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6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果未遵守上述规定,就属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出厂、销售相关记录制度。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出厂、销售相关记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特别要说明的是,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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