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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
案由仍定为“解除同居关系”。理由是:对于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或者解除等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可以一律不予受理。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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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管辖法院一般按照被告原则确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居住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同一诉讼诉讼的住所和经常居住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怎么分割财产:一、一般的1、双方不以夫妻名义——恋爱或者性伙伴关系。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的财产,能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该个人所有;不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2、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一是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这种同居解除时,因双方形成了,按处理。二是没有形成事实婚姻,同居关系解除时,按照第1种情况处理。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根据《》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该情形明显与第一种不同。
离婚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对于财产分割案件是没有管辖权的,一般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管辖法院都是由被告的住所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但是一般情况下进行离婚财产分割裁决的人民法院都是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人民法院,一般是不用当事人另行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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