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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是否存在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人有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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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债权人)就可以与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不完全灭失,抵押物灭失会造成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一是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灭失;第二,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的赔偿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抵押权人仍然可以优先赔偿该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损坏、损失或者被征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抵押权人要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序优先赔偿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义务人已经向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给付义务人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后仍然向抵押人给付的除外。抵押权人要求支付义务人支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抵押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抵押物有多个抵押权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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