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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义务: 1、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告知; 2、严禁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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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机构要备案登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申请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 2、法律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指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申请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三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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