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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哪些禁止性行为

2020-11-23 8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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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下列禁止性行为: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以及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等。
法律依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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