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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
试用期辞职与非试用期辞职一样,只有在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劳动者才有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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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本人同情癌症患者,但也藐视那些把癌症当“万能赦免牌”的人。癌症说白了就和普通残疾差不多,甚至还不如残疾,还有一些对应法律保护,癌症和普通疾病一样少很多对应法律保护呢。) 1、除非用人单位特殊有特殊的条约、或者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有特别条款制约。 2、一般劳动法、正常的劳动合同都不会对癌症的辞退、招用有特殊的说明、制约。所以一般员工的辞退不会直接运用到“癌症”这类问题之上。 3、仅是获得癌症疾病后,影响工作、工作能力,无法达到劳动条约的要求、规定。单位是有权利维权将癌症员工辞退的。但理由不是直接是癌症。而是癌症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甚至对工作、单位构成一定的危害性。展开剩余26%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是否支付补偿需要看辞退原因: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可以要求代通知金,N+1;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用人单位如有正当理由,可与试用期内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从《合同法》角度来讲,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用工标准,是用人单位购买其劳动力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同样,劳动法也考虑到双方的充分选择权,规定了试用期这一制度。在试用期内,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是“三期”内受保护的特殊职工。 第二,用人单位与试用期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完全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其怀孕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因其怀孕而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又没有相关证据支撑,那就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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