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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公共交通系统中的轻轨、地铁等公共客运系统。本条例所称专业规划包括供电规划及轨道交通车辆基地、换乘设施、控制中心、设备...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总体规划、线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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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障乘客合法权利:(一)在车站、车箱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的行车时刻、换乘指示;(二)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公告;(三)使用安全监控设施时应不得泄露乘客隐私;(四)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为乘客办理退票。
在车站、列车、其他轨道交通设施以及轨道交通与市政设施连接的通道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堆放杂物、乱停放车辆、揽客拉客、追逐打闹、擅自摆摊设点和派发宣传品及其它营销宣传活动;(二)便溺、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四)携带活畜禽和猫、狗等宠物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或车内;(五)伪造、毁坏、遮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导向标志或服务标志;(六)乞讨、卖艺;(七)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行为。
分期完工的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具备独立运营条件的,可分期组织试运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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