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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轨道交通运行安全防护技术和监测措施,并定期对轨道交通车站、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等建(构)筑物及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障乘客合法权利:(一)在车站、车箱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的行车时刻、换乘指示;(二)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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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轨道交通运行安全防护技术和监测措施,并定期对轨道交通车站、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等建(构)筑物及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沿线的设施、设备进行技术防护和监测时,沿线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
轨道交通建设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向事故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城乡建设和安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故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抢险救援。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设施,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轨道交通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避开客运高峰时段,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周边行人、乘客与车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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