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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商会、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加强本市中...
本市鼓励中小企业研发拥有自主的技术和产品,创建自主品牌。本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申请专利加强指导,为中小企业办理专利检索提供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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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市人民政府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拟订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二)综合协调、督促本市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三)发布相关政策信息,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处理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扶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发展;(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在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创业指导工作,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指导和服务,并发挥创业指导专家团队和行业协会在创业咨询和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在本市创办小企业,符合本市促进就业等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一定额度的开业贷款担保和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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