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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创业指导工作,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指导和服务,并发挥创业指导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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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等原因,经与职工协商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创造就业岗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以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一定期限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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