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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在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监督、检查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状况,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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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主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投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XX批准;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投放方案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XX批准。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投放方案应当举行听证。投放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投放数量、投放方式、获取条件、投放价格、经营期限、实施时间等。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二)取得符合准驾车型的并有三年以上驾龄,且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三)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四)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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