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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将车辆停放在他人提供的场地上,车辆停放人和场地提供者之间基于停放车辆的灭失而发生的...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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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申请必须双方申请后交警才调解。交通事故调解当事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均必须在场,除非某方当事人在调解之前已经委托代理人,由代理人代表到场处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因交通事故等原因被扣留的车辆所产生的保管费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而因违规停车等原因被拖移的车辆则需要由当事人承担停放车辆产生的费用。依据相关法规,依法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实施代履行将其拖移至停车场或指定地点产生的停车保管费用,属当事人应按照规定停放地点停放车辆产生的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保管费用按照物价部门审批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就是说,车辆乱停乱放如果被拖移所产生的停车费用需要由车主自己支付,但是拖车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则不需要车主支付。
关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几天内能否释放车辆的问题,国家法律并未给出确切的答案。通常情况下,在检验报告和鉴定结果被依法确认无误的第三个工作日起,公安交警部门将发出通知,为事故涉案人员提供领取被扣押事故车辆的机会。同时,为了妥善处理因扣押车辆导致的相关费用,负责作出决定的公安交管机构将对这些费用承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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