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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主体方面 (一)保管人的资格 1.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 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 2. 被拆迁房屋的有关情况,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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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单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当存货人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进行仓储时,保管人有责任签发仓单或盖章,仓单是仓储合同的证明文件,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 2、货物验收与交付的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在接收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时,有责任对货物进行验收,并在验收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入库货物进行核对。若保管人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人。若保管人验收通过且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存货人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若保管人验收后发现货物品种、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则有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危险通知义务 当保管人发现以下情况时,有义务及时通知存货人:货物发生异常变化,例如发现货物出现异状或数量减少;货物临近失效期,尤其是外包装或货物上标明了有效期的货物,保管人应提前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第三人主张权利或申请扣押货物时,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若因紧急情况导致保管人无法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保管人应先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仓储物的安全,并在事后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4、储存保管义务 储存是指保管人接受货物后,为货物提供适当的空间进行保管,包括提供安全防范措施,防止货物毁损或灭失。 5、返还货物义务 当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合同终止时,保管人有责任将货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货物。若存货人或第三人请求返还货物,保管人也应予以返还,但可要求存货人或第三人支付因此而产生的费用。 6、允许存货人检查和提取样品的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一条规定,保管人应同意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检查或提取货物样品。保管人签发检查证明或提取样品的请求时,有权要求其交付证明书或相应的担保。
落款,即要署上申请人姓名和成文日期。 员工辞退书 ________先生/女士:根据本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____条第____款的规定,决定终止合同,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您的一切待遇按照________规定办理。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一、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该有: 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的或专业的标准的,按国家和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货物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存货方一般应按月支付保管费用。 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 8、合同的有效期限; 即货物的保管期限,存货方过期不取走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有的存储保管合同也可以不规定期限,双方约定只要存货方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即可继续存放。 9、合同应订明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对方作好相应的准备。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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