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仓储保管合同中包含哪些关键条款

2025-01-23
根据《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仓储保管合同时,一般应包含以下主要条款: (一)货物的品名、规格和数量。 仓储保管合同中的货物为特定物或特定化种类物,保管方接受存货方委托代为保管,其所有权属于存货方。因此,合同中对货物的品名、规格和数量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以动产为限。 (二)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应按照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如果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同时,货物入库时,保管方应对货物进行认真检修,确保货物完好无损。验收时,对于包装内的货物,应以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对于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没有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除外。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三)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仓储保管合同中的货物种类繁多,有些货物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或保管方法。因此,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四)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和运输方式。 入库是指货物进入仓库时所进行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工作。它是仓储保管合同业务的第一道环节,也是履行储存保管合同的基础。对于大宗物资和危险物品的新品种入库,存货方应提前告知保管方,以便做好接收准备。货物入库的基本要求包括:必须有业务部门的正式入库凭证或合同副本;凡是入库货物都要进行认真检修,一般商品要验收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技术性强、感官不易识别和分等论价的货物,要由有关业务部门专门验收货物质量,入库时仓库只验数量和包装;验收中发现问题要公同交付入库的有关人员详细记录,分清责任,并通知存货方及时处理。货物经检验无误后入库。货物出库须按照先进先出或易坏先出(易坏只限合同中申明的或货物外部显露出来的)原则发货,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出库有存货方自提、用户自提或保管方送货上门3种方式,都须当面输交接手续。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存货方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存货方负责。运输方式由保管方代办运输的,由保管方负责向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费、运和发运手续。 (五)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如干燥、风化、散失、挥发、粘结等)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和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的减少、破损或计量误差。有关主管部门对此作出规定或者由合同当事人商定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合理磅差(一般以百分比或千分比表示),统称为损耗标准。损耗的处理是指实际发生的损耗,超过标准或者没有超过标准规定时,如何划分经济责任,以及对实物如何进行处理。比如,在货物验收过程中,在途损耗不超过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损耗在规定磅差范围内的,仓库可按实际验收数验收入库,如果超过规定的,应核实作出验收记录,按照规定处理。 (六)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货物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存货方一般应按月支付保管费用。 (七)违约责任。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保管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接货的;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数量交货的,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份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其它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残值部分或残值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八)合同的有效期限。 即货物的保管期限,存货方过期不取走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有的存储保管合同也可以不规定期限,双方约定只要存货方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即可继续存放。 (九)变更和解除合同期限。 保管方或存货方如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因此,仓储保管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