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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是双务、诺成性、有偿、不要式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
一般情形,仓储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如果涉及港口作业的仓储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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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保管期间,保管人保管不善,导致存货人的货物毁损、灭失的,保管员需要进行赔偿。 第二,保管人验收存货的货物以后,确定与合同约定的无误,在保管期间,货物的品种数量,规格等等出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的,保管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在保管人接受货物以前保管人已经进行了检查,说明保管人已经承认存货人的货物是没有问题的,所以,接受货物以后发生的问题理应由保管人负责。 第三,保管期间,保管人的仓库,设备等等出现变化导致存储的条件发生变化,但是没有通知存货人,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保管合同不需要仓单,而仓储合同需要仓单。根据如下: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的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这就是说,仓单只适用于仓储合同中。
仓储合同订立的主要条款应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 (二)合同编号; (三)合同签订地点; (四)合同签订时间; (五)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 (六)仓储物的数量; (七)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 (八)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九)货物保管条件和要求; (十)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间; (十一)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十二)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保管期限; (十五)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十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七)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违约事项; (十八)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是: (一)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二)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三)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四)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下: 1、当事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定金等违约责任的,违约方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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