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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的范围及条款

2024-12-13
1、仓单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当存货人将货物交付保管人进行仓储时,保管人有责任签发仓单或盖章,仓单是仓储合同的证明文件,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 2、货物验收与交付的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在接收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时,有责任对货物进行验收,并在验收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入库货物进行核对。若保管人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人。若保管人验收通过且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存货人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若保管人验收后发现货物品种、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则有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危险通知义务 当保管人发现以下情况时,有义务及时通知存货人:货物发生异常变化,例如发现货物出现异状或数量减少;货物临近失效期,尤其是外包装或货物上标明了有效期的货物,保管人应提前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第三人主张权利或申请扣押货物时,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若因紧急情况导致保管人无法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保管人应先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仓储物的安全,并在事后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4、储存保管义务 储存是指保管人接受货物后,为货物提供适当的空间进行保管,包括提供安全防范措施,防止货物毁损或灭失。 5、返还货物义务 当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合同终止时,保管人有责任将货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货物。若存货人或第三人请求返还货物,保管人也应予以返还,但可要求存货人或第三人支付因此而产生的费用。 6、允许存货人检查和提取样品的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一条规定,保管人应同意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检查或提取货物样品。保管人签发检查证明或提取样品的请求时,有权要求其交付证明书或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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