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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赡养案件被告如何确定,根据《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有两类案件属必要的共同诉讼:一是继承案件中的共同原告,最高院的《民诉意见》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二是赡养案件中的共同被告,对未起诉的子女,法院应一并追加为被告。尽管司法解释未明确列出,但基于赡养义务的法定性、整体性和不可交易性,当发生纠纷时,只有通过全面审查,才能明确义务的履行情况,从而对缺失义务进行补充和合理分配。
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但子女建的赡养方式的确定及费用分担,在自愿的情况下子女之间是可以协议确定的,但子女对父母的享有继承权(有遗嘱的除外),子女之间的继承权不因尽义务的多少而不同,即:某一子女不能因其他某子女尽义务少就阻碍其享有继承权,除非是要人自己以遗嘱的方式将遗产作了不同处分。 至于承担了赡养老人的证明可以由邻里证明或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因为抚养事实持续时间短而否认抚养关系的形成。但是,如果抚养事实持续时间少于2年,要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关系,就要特别慎重。因为是否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关系,涉及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有继承权,继子女是否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进而关系到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平等。(1)继父母承担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2)继父母除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外,还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形成教育和生活照顾。即使不承担抚养费,也应该认为是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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