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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情况,如果是劳务仲裁的话,劳动关系确认是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是具有“劳动关系争议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的前提条件的。如果不是劳务仲裁,则不一定要存在劳务关系。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21〕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一、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而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因此,收养关系无效的条件有: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8、收养程序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等。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因为抚养事实持续时间短而否认抚养关系的形成。但是,如果抚养事实持续时间少于2年,要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关系,就要特别慎重。因为是否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关系,涉及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有继承权,继子女是否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进而关系到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平等。(1)继父母承担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2)继父母除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外,还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形成教育和生活照顾。即使不承担抚养费,也应该认为是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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