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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各自可以请求对方协助的范围

2022-09-0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第六条第一、二款内地人民法院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提取证据的,请求协助的范围是: (1)讯问; (2)取得文件; (3)检查、拍摄、保存、保管或扣留财产; (4)取得财产样品或对财产进行试验; (5)对人进行身体检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委托内地人民法院提取证据的,请求协助的范围是:(1)取得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2)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3)勘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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