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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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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3周岁零7个月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后结扎输卵管者,增加假期21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原则上连续休假。人工流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息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休息42天。如果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中期终止妊娠假: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息5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假: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术后7天内不作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假:当日休息1天,但个别人因取环而引起不适而医生认为需休息的,可按医生开给的休息天数,给予公假处理。输精管结扎假: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假:21天。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法律规定:《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符合本条例生育儿童的夫妇,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性生育假期60天,给予男性护理假期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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